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行为,包管运营宁静和旅客正当权益,现将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规范治理的有关划定和要求再次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应当凭据《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效劳治理暂行步伐》(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以下简称《深圳市网约车治理暂行步伐》)的划定,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通信主管部分申请互联网信息效劳备案后,并依法依规开展网约车相关业务。
二、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效劳的车辆和驾驶员,应当凭据《深圳市网约车治理暂行步伐》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依法依规从事网约车效劳。
三、自本通告宣布之日起,已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应当于2017年5月30日前完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许可申请。
四、自本通告宣布之日起,已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效劳的车辆和驾驶员,应当于2017年6月27日前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逾期未取得相应许可的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应当于2017年6月28日起,停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业务和效劳。
六、自2017年6月28日起,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将对未取得许可的车辆、驾驶员以及使用未取得许可的车辆、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共交通治理局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