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增强12座以上非营运客车宁静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4-12
提要: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12座以上非营运客车的门路交通宁静,强化源头管控,预防和减少门路交通事故的爆发,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工业宁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12座以上非营运客车的门路交通宁静,强化源头管控,预防和减少门路交通事故的爆发,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工业宁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分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治理划定》《广东省门路运输条例》等执规律则规章,以及《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进一步增强“营转非”客车宁静治理事情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关于增强12座以上非营运客车宁静治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规模
我市“12座以上非营运客车”的宁静治理依照本通知的有关划定执行。
本通知所称“12座以上非营运客车”,系指挂号在我市已取得或者未取得门路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个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名下、审定载客人数为12人以上(不含本数)的不具备旅客运输经营资质(未取得交通主管部分核发的《门路运输证》)的本市车籍客运车辆(以下简称非营运客车),包括“营转非”客车和非营运客车,单位自用客车除外。
二、落实宁静治理责任
(一)强化宁静治理主体责任。非营运客车所有权人应当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广东省门路交通宁静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门路交通宁静治理条例》等执规律则的划定,全面履行交通宁静治理主体责任,健全宁静治理制度,加大宁静投入,配备须要的宁静治理设施、装备,做好门路交通宁静治理事情。
(二)严格落实部分监管责任。市公安交警部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分要建立非营运客车数据共享机制,健全宁静监管体系,配合做好非营运客车门路交通宁静治理和营运监管事情。市公安交警部分卖力增强非营运客车门路交通宁静治理事情,对全市非营运客车所有权人、治理人、驾驶人,凭据“见车见人、一车一档”要求建立台账,落实本市车籍化治理步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卖力依法查处擅自使用非营运客车从事门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增强车辆挂号治理
(一)严格新增车辆挂号。市公安交警部分在治理车辆挂号时应当凭据《广东省门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的划定,不得将12座以上(不含本数)客车的使用性质挂号为“租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应当与市公安交警部分共享客车经营许可信息,申请人在申请客车注册挂号时,应当提交市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出具的车辆批复文件,市公安交警部分经比对无误后,方可将客车使用性质挂号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公交客运”等营运性质。
(二)加速存量车辆清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应当向市公安交警部分提供已取得《门路运输证》的客车信息,市公安交警部分凭据相关信息开展核查,凡未取得《门路运输证》、但车辆使用性质挂号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公交客运”等营运性质的非营运客车,市公安交警部分应当催促车辆所有权人限期治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换,车辆所有权人逾期拒不治理的,市公安交警部分可以依法处理。车辆所有权人为门路客运企业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分还应当依照宁静生产法的有关划定,纳入重大宁静隐患排查规模,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四、分类处理客车
(一)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划定。抵达报废标准的非营运客车应当报废,对属于“营转非”的报废客车,市公安交警部分应当依法监督车辆销毁。
(二)积极引导车辆提前更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可以结合我市大气情况污染治理的有关政策,积极引导门路客运经营者将使用时间凌驾8年的非营运客车提前报废或者做出其他处理,加速车辆更新频率。
五、增强营运监管
(一)严格车辆依法经营。经营者从事门路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用于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治理《门路运输证》。未取得《门路运输证》的客车,车辆所有权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民众提供运输效劳。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凭据《广东省门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的划定,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租赁汽车应当为12座以下(含本数)小型客车。
(二)增强车辆标识治理。门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增强车辆治理,区分营运客车和非营运客车的外观标识,不得在非营运客车上使用与本单位营运客车相同或者相近的外观标识,误导乘车人使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应当监督门路客运经营者按划定在营运客车外表喷涂统一的“营运客车”专用标识,标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投诉电话,便当乘车人选择和监督。营运客车退出经营时,门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消除车身外部营运标识,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分交回营运证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分依法治理注销手续。
(三)增强执法联动监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应当协调旅游、教育部分增强宁静监管,严禁旅游企业、学校租用非营运客车从事旅客运输、学生运输。市交通运输主管部分会同市公安交警部分完善联合监管机制,摸排核查非营运客车保有状况,掌握车辆使用情况,催促门路客运经营者按划定在非营运客车装置电子车牌,相关数据接入市公安交警部分治理平台,实施动态宁静监控,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非营运客车从事客运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至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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