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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事情有关事项的增补通知

2018-08-28

提要: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深圳蓝”可连续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6号)要求2018年12月31日前基本实现巡游出租汽车纯电动化,为加速纯电动出租汽车推广使用,现将我市2018年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事情有关事项增补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深圳蓝”可连续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6号)要求2018年12月31日前基本实现巡游出租汽车纯电动化,为加速纯电动出租汽车推广使用,现将我市2018年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事情有关事项增补通知如下:

  一、巡游出租汽车到期和提前更新为纯电动出租汽车的,2018年仍凭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17-2020年度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事情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规〔2017〕4号)执行,2019、2020年不再执行该奖励政策 。

  二、关于2008年拍卖取得的12年期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投放的红色燃油出租汽车,相关经营企业于2018年10月31日前申请将所属红色燃油出租汽车全部更新为纯电动出租汽车,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车辆购置及挂号上牌相关事情的,市交通主管部分凭据申请更新的12年期出租车营运牌照投放的红色燃油出租汽车数量的80%作为基数确定准予更新车辆数 。相关指标奖励政策、出租汽车营运牌照以及运营年限缺乏5年的车辆处理,仍凭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17-2020年度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事情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规〔2017〕4号)划定执行 。

  三、相关经营企业在2015年申请并经市交通主管部分批复将绿色燃油出租车提前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导致车辆营运期与经营权期限纷歧致的,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由市交通主管部分收回原出租车经营权,对运营年限缺乏5年的车辆授予新的纯电动出租汽车经营权,所授予新的经营权有效期不凌驾5年(即:授予新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5-相应车辆已运营的年限) 。

  四、本通知自2018年8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本通知未涉事项,仍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17-2020年度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事情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规〔2017〕4号)划定执行 。

  特此通知 。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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