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人居情况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2018-11-23
提要: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情况空气质量,包管人民身体健康,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订)和《2018年“深圳蓝”可连续行动计划》(深府办规〔2018〕6号)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Ⅵ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深人环规〔2018〕4号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情况空气质量,包管人民身体健康,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订)和《2018年“深圳蓝”可连续行动计划》(深府办规〔2018〕6号)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Ⅵ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Ⅵ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丈量要领(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中的第六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应切合6b限值要求。
二、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指的是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凌驾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三、2018年11月1日(含)起,在我市注册挂号、外地转入的变换挂号和转移挂号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切合国Ⅵ标准。
在2018年11月1日前已购置的切合国Ⅴ标准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年1月1日前凭2018年11月1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治理车辆注册挂号手续;在2018年11月1日前已从外地转出的切合国Ⅴ标准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年1月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在《机动车挂号证书》签注的转出纪录,治理车辆变换挂号或转移挂号手续。
关于珠三角地区(广州、佛山、东莞、惠州、中山、珠海、江门、肇庆)的2018年11月1日前已治理车辆注册挂号手续的国Ⅴ标准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我市于2019年1月1日前治理车辆变换挂号或转移挂号手续。
四、2018年12月31日(含)起,在我市注册挂号、外地转入的变换挂号和转移挂号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切合国Ⅵ标准。
2018年12月31日前已购置的切合国Ⅴ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年3月1日前凭201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治理车辆注册挂号手续;2018年12月31日前已从外地转出的切合国Ⅴ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年3月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在《机动车挂号证书》签注的转出纪录,治理车辆变换挂号或转移挂号手续。
关于珠三角地区的2018年12月31日前已治理车辆注册挂号手续的国Ⅴ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我市于2019年3月1日前治理车辆变换挂号或转移挂号手续。
五、国Ⅵ标准在我市正式实施起,除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车辆外,治理新车注册挂号、外地转入的变换挂号和转移挂号不切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不予治理挂号手续。
六、抵达国Ⅵ标准的轻型汽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盘问。
七、本通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居情况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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