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运输统计治理划定
2018-10-15
提要: 《交通运输统计治理划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第5次部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经国家统计局同意,199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事情划定》(交通部、国家统计局令1992年第36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统计治理划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第5次部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经国家统计局同意,199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事情划定》(交通部、国家统计局令1992年第36号)同时废止。
部长 李小鹏
2018年7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交通运输统计治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运动,凭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交通运输统计运动,应当遵守本划定。
交通运输统计运动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及都会客运领域和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运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卖力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统计运动的组织实施。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凭据各自职责划分卖力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统计运动的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统计事情部分卖力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统计归口治理事情。交通运输部其他各职能部分凭据各自职责卖力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相关统计事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统计运动的组织实施,凭据职责和划定开展综合交通运输统计事情。
第四条 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交通运输统计视察、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 交通运输统计视察工具,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实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统计视察工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运动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主要卖力人对本级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分担卖力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卖力人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对本机构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
交通运输统计机构事情人员对职责规模内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前款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是指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时性。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对统计事情的组织领导,增强统计机构及步队建设,凭据事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人员凭据要求加入业务培训,为统计事情顺利开展提供须要条件。日常统计和专项事情经费在部分预算中予以包管。勉励通过政府购置效劳的方法开展统计视察和剖析监测事情。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统计事情部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统计事情治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统计监督和检查;
(二)组织开展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普查及专项视察事情,加入国家有关统计视察事情;
(三)拟定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视察项目,归口治理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统计视察项目,组织起草相应统计视察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综合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剖析事情,加入国家经济运行剖析相关事情;
(五)卖力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资料汇总、治理、宣布等事情,归口治理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统计资料及宣布事情;
(六)组织开展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统计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归口治理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七)组织开展统计考核和培训。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其他各职能部分,凭据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统计视察项目和统计视察制度并组织实施,实时向交通运输部统计事情部分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二)配合交通运输部统计事情部离开展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普查及专项视察事情;
(三)担负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统计资料的治理和运行监测剖析等事情,加入综合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剖析事情,凭据划定宣布有关统计信息;
(四)开展有关统计监督检查和培训事情。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统计事情部分凭据划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统计的执法、规则及事情规范,起草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事情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视察事情,拟定统计视察项目、起草相应统计视察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完成统计视察任务;
(三)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汇总、报送、宣布等事情;
(四)开展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剖析和统计信息化建设,组织统计检查、考核和培训。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统计人员应当具备完成交通运输统计事情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凭据划定加入统计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改动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对在统计事情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视察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纠正不真实、禁绝确的资料。
第三章 统计视察项目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统计视察项目应当依法审批或者备案。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实施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交通运输统计视察项目,不得擅自以开展统计视察的名义搜集统计资料。未经审批备案的统计视察项目,统计视察工具有权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视察主要内容,包括涉及货物多式联运、旅客联程运输的基础设施和运输生产等方面状况。
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统计视察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设施、运输装备、运输生产与效劳、环保与宁静、市场价格、企业效益、科技和人力资源、牢固资产投资(不含都会客运)等方面状况。
第十五条 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视察项目涉及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由交通运输部统计事情部分会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统计事情部分派合拟定,由交通运输部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
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统计视察项目由交通运输部统计事情部分拟定,或者由其他各职能部分商统计事情部分同意后拟定,由交通运输部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凭据职责和划定,凭据事情需要拟定统计视察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备案。
以上统计视察项目,视察工具属于本部分统领系统的,应当依法治理备案;视察工具凌驾本部分统领系统的,应当依法治理审批。
第十六条 设立交通运输统计视察项目应当须要、可行,其内容和统计规模应当切合项目拟定单位的职责分工。
新设立的统计视察项目不得与正在执行的统计视察项目重复。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统计视察项目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视察制度、制修订说明、经费包管等质料。统计视察制度应当对视察目的、视察内容、视察要领、视察工具、视察组织方法、视察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宣布等作出划定。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统计视察表应当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记。
第十九条 凌驾有效期限的交通运输统计视察项目自动废止,统计视察工具有权拒绝填报。如需继续执行,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重新治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四章 统计视察实施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统计视察由项目拟定单位卖力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统计视察应当严格凭据批准的统计视察制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换或者调解。变换或者调解统计视察制度,统计视察项目拟定单位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或者备案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统计视察应当以周期性专项视察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视察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视察、重点视察等要领,并充分利用行政纪录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统计视察资料实行逐级报送或者直接报送。
前款所称逐级报送由统计视察工具凭据统计视察制度要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报送统计资料,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审核、汇总后,报送交通运输部统计事情部分或者其他各职能部分。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的统计资料,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前款所称直接报送由统计视察工具凭据统计视察制度要求,向交通运输部统计事情部分或者其他各职能部分报送统计资料。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救捞局、长江航务治理局凭据职责及治理体制,结合事情需要确定统计视察资料的报送方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核查制度,并组织开展评估和核查事情。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信息完整、统一、准确的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统计视察单位名录库,实施维护、更新。统计视察工具应当取自名录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统计视察单位名录库,并与交通运输部建立的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统计视察单位名录库衔接。
第二十六条 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视察和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统计视察使用国家统计标准和交通运输统计标准,包管统计视察指标涵义、盘算要领、分类目录、视察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标准化和规范化。
交通运输部统计事情部分会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统计事情部分拟定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标准,会同交通运输部其他各职能部分拟定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应当增强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视察的科学性和智能化水平。
第五章 统计剖析与监测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增强统计剖析与监测,增进统计结果实时转化。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运行剖析应当研判交通运输行业生长特点与趋势,掌握阶段性特征,揭示交通运输与国民经济、关联工业的相关关系,并提出步伐建议。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开展综合交通运输运行剖析事情,实行统一组织、分工协作、按期会商的事情机制。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统计事情部分和交通运输部其他各职能部分凭据任务分工与要求,按期向交通运输部统计事情部分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应当建立健全与治理职责相适应的统计剖析与监测事情制度,开展运行剖析事情。
第六章 统计资料的治理和宣布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统计视察项目获取的统计资料由统计视察实施单位卖力具体治理。统计视察中取得的统计视察工具的原始统计资料,应当至少生存2年;阕苄酝臣谱柿嫌Φ敝辽偕10年,重要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生存。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事情中取得的反应交通运输行业生长状况的数据、文字、图表等纸质、电子数据资料的总称。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统计视察工具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设置原始统计纪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治理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视察工具应当妥善生存统计资料和原始纪录、统计台账等,原始纪录和统计台账至少生存2年。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统计事情部分应当通过建立数据库资源治理平台等方法,对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统计视察项目获取的统计视察数据实施集中治理,凭据职责和事情需要实行统计数据共享。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统计事情部分对统计视察项目获取的统计视察数据实施归口治理,推进统计数据共享。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通过统计视察取得的统计资料,除应当保密的外,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划定实时予以宣布。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凭据统计视察制度宣布本部分视察取得的全国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统计资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凭据职责和划定,归口治理、协调本部分视察取得的本行政区域内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都会客运领域统计资料的宣布事情。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统计视察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视察工具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视察工具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分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按期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统计事情的组织和包管情况开展检查和考核。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凭据职责和划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事情组织和包管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凭据划定实时移送有关质料。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统计视察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并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准时提供统计资料,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视察、统计检查的;
(四)未凭据划定设置原始纪录、统计台账的;
(五)转移、隐匿、改动、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纪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视察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卖力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法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改动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攻击抨击。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卖力人、统计机构卖力人和统计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划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统计运动,凭据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划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0日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13号宣布的《口岸统计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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